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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日期:2022-04-15]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工作领导体制。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22年4月1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为了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11个领域对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提到国家安全,很多人会联想间谍、特工、战争等,觉得离自己太遥远。实际上,“国家安全”早已不限于“保卫国家不受侵略”的意思,而拓展到了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网络空间等各个领域,它其实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我们将发布一些国家安全教育警示案例供大家警醒学习。

    案例一:岳某某,男,1972年生,某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案发前担任处长职务。岳某某在某地餐厅就餐时,被境外间谍攀拉搭识,随后与岳进一步深入交往,以金钱利诱手段一步步将其策反发展。此后,岳与3任境外间谍保持了长达10年的情报关系,通过盗取拷贝等方式获取并提供7400多份文件资料,其中包括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文件500余份,涉及新型武器装备等核心内容。岳通过出卖情资,获取间谍经费约100万元。经法院审理,岳某某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案例二: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与一位境外人员结识,后多次按照对方要求到军港附近进行观测,采取望远镜观看、手机拍摄等方式,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整编后传送给对方,以获取报酬。至案发,黄某某累计向境外人员报送信息90余次,收取报酬5.4万元。经鉴定,黄某某向境外人员提供的信息属1项机密级军事秘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接受境外人员指使,积极为境外人员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黄某某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国家安全,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成为国家之盾,内蒙古师范大学保卫处在此呼吁广大师生肩负起保护国家安全的重任,时刻将国家安全放在心上,尽己所能维护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