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户籍制度,做好户籍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内公办〔2016〕264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有关规定,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内蒙古师范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集体户口人员指按规定可转入户口的在校学生和本校教职工。
第三条 保卫处户籍科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集体户口的入户
第四条 学生集体户口的入户:
(一)对于我校当年录取的非呼和浩特市家庭户口的学生,户口迁移实行自愿原则,新生可将户口保留原籍也可迁移至学校。
(二)新入学按规定可转入户口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相关资料办理入户手续。开学报到时集中由户籍科收取相关资料,并核验,按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信息,向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报批,经所辖公安分局审批通过后办理入户。
第五条 教职工集体户口的入户:
(一)新入职教职工本人名下在本地无房产的可落学校集体户口;
(二)需要办理集体户口的教职工持人事证明及相关落户材料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条 户口迁移证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户口迁移证中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地、籍贯、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必须完整、准确、清楚,如有改动应加盖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二)户口迁移证中出生地和籍贯两项须填写到省市级或省县级;
(三)户口迁移证应加盖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
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户口迁移证,户籍科将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其他应当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集体户口的迁移及注销
第八条 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
(一)学生集体户口在校学习期间不予迁移;
(二)毕业生在毕业之前按学生毕业落户,登记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户口、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居住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中的一个户口上。
(三)毕业生在毕业之前由户籍科统一集中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之后由毕业生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毕业证原件到学校所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退学、开除学籍和取消学籍的学生凭教务处或研究生院通知单在10个工作日内到户籍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按滞留户口处理。
第九条 教职工集体户口的迁移:
(一)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应持学校人事处出具的相关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夫妻任何一方在本地有房产的教职工,其应把学校集体户口迁至房产所在地。
第十条 集体户口的注销:
集体户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注销户口:
(一)参军。到部队工作的毕业生(含国防生)参军入伍人员由本人持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死亡。死亡者的家属持死亡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家属还应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出境定居。由本人或者委托本校在职/在读师生,凭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恢复注销的集体户口按公安机关户籍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集体户口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一)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应向户籍科提供新生名册;
(二)招生就业处应及时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以方便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借用:
(一)集体户口学生需要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由本人持学生证或在校证明登记后借用。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持由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本人学生证或在校证明登记后借用;
(二)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后应保证登记卡的整洁,不得涂改、污损,应于7个工作日内归还。
第十四条 滞留户口的管理:
(一)滞留户口是指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集体户口迁移手续的已毕业学生、已调离教职工的集体户口;
(二)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外,户籍科停止滞留户口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借用,也不予开具户籍证明、办理身份证和其它用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自治区相关户籍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