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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

[日期:2023-04-25]

内蒙古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校结合实际,对《内蒙古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校发〔2015〕24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以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的消防安全管理均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将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与教学、科研等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均有维护学校消防安全,保护学校消防设施,参与防灾、报告火警及扑救初起火灾等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保卫处消防科是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履行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校内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负责每年组织检测维修。

(一)保卫处对学校消防安全、校园安保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全面清查,做好检查台账、整改通知书及整改落实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记录,保证检查工作切实有效。

(二)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针对排查出的问题,逐项建立问题台账,并聘请公安消防官兵及相关专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分类建立风险档案。

第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岗位消防职责。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逐级签订责任书。

(三)建立本单位消防档案,确定本单位消防重点部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针对本单位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使师生员工做到“三会一能”,即:会报警、会疏散、会使用灭火器,能扑灭初起火灾。每年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五)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对重大隐患难以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报告保卫处消防科。

(六)确定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

(七)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八)对公安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消防科提出的火灾隐患整改意见,认真落实,并限期完成整改。

第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单位是学生公寓消防责任单位,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应制定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除履行第七条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负责学生公寓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负责学生公寓夜间消防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下列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

(一)学生公寓、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馆(场)、会议中心、超市、宾馆、幼儿园、附属学校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视等传媒单位和驻校内邮政、通信、财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等;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校武装部储存武器仓库;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条  在校内举办一般规模(200人以内)的文艺、体育、集会、报告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的,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学校保卫处消防科检查审批后方可举办。规模较大的活动还须经公安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各单位,进行校内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时须有校消防科相关人员参加。工程竣工后,经消防科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审计结算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消防科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须报校消防科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图书馆、体育馆、教学楼、科研楼、学生公寓、少数民族文学馆、博物馆等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由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制定详实的火灾处置预案,并安排专职人员24小时监守。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消防科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校内商店、餐厅及其他经营网点的主管单位或出租单位是消防责任单位。主管单位或出租单位应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报消防科备案,并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各经营网点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校园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工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家属区和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是消防责任单位。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申领、审批、验收、核发等手续,严格出入库制度。

(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必须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懂业务和熟悉危险物品性能的人员负责。

(四)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应遵循分类存放原则,严禁混存、混放,防止因相互发生剧烈化学反应造成或爆或因灭火方法不当而无法扑救的情况发生。

(五)库区要有明显的消防、严禁外人进入的标志,并配备灭火器材。

第十九条  图书馆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二)禁止在馆内吸烟、动用明火和存放、使用电加热器具。

(三)书库内不得使用照明设备以外的其他电器设备,不得随意拉接电源线,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四)馆内不得留宿住人。

(五)每日下班前要进行检查,切断电源锁好门窗。

(六)本条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书库等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计算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二)禁止在机房内吸烟、动用明火和存放、使用电加热器具。

(三)设备安装使用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随意拉接电源线。

(四)维修人员应加强对配电、空调、主机系统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隐患要及时报告并处理。

(五)上机人员应遵守机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禁私自拆卸设备,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六)值班人员认真做好每日消防检查工作。

(七)本条规定适用语言、电教、多媒体教室等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变(配)电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入内。

(二)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和使用电加热器具。

(三)变电房内严禁堆放金属物品和饲养动物,防止发生短路事故。

(四)变电房严禁外人进入,严防遭受破坏。

(五)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发生故障及时组织抢修和排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和违章用电,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教学实验用除外)进入,严禁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二)实验操作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学生必须在任课教师指导下进行实验。

(三)禁止拉接临时电线,实验使用的加热设备和其他电器设备,实验结束后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四)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

(五)禁止将易蒸发可燃液体放置在阳光直接照射的地方或热源周围。

(六)禁止将低燃点易燃液体搁置于冰箱内。

(七)实验室内易燃、易爆及巨毒试验试剂须设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每一次试验结束,都必须清点登记入库,并切断电源,锁好门窗。

(八)本单位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消防管理员应当每天检查实验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生宿舍属禁烟、禁火区,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进入。

(二)学生宿舍楼内禁止吸烟、动用明火和存放、使用电加热器具,禁止在宿舍内做饭、烧水。

(三)禁止在宿舍内拉设临时电线,任何人不得私自加大电闸保险。

(四)禁止用蜡烛照明。

(五)禁止在楼道和宿舍内烧废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楼道内禁止停放自行车和堆放物品,要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七)住宿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爱护楼内消防设施,及时制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家属区、专家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正确使用燃气炉,燃气管道、液化器瓶要定时定点检测,燃气漏气或液化器瓶未经检测严禁使用。

(二)房间内设电线线路要与所使用的电器相适应,避免线路负荷过重引起短路酿成火险。

(三)易燃物品存放严禁与明火或电线电路接近。

(四)家中人员外出时,务必将燃气炉关闭,电源切断,以防意外。

(五)家庭应当自备灭火器,增强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或学校出租铺面的,经营商户要严格按照消防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凡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一律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保卫处在火灾事故发生时立即向学校党委及分管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并在两小时后提交书面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效果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消防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及其重要物资消防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消防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对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次数。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消防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消防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消防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消防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三十条  消防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进行每日消防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消防巡查。巡查的内容同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消防科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整改,整改情况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消防科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消防、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师生员工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员工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组织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十四条  校内管理和操作自动消防设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专职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并报消防科备案。

第六章  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消防科备案。

第三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八条  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等系统的检测和正常运行维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配备,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三十九条  实行独立核算单位的消防器材购置和维修费用由本单位开支,其他单位由学校消防日常经费统一开支。各单位的消防器材购置由学校消防科进行招标,统一购买、配置。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二级目标考核内容,由消防科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评估体系,每年对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测评,依据测评结果进行奖惩。

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项消防工作均达标。

(二)发现火险或初起火灾,迅速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在各类灭火战斗中,表现突出的。

(三)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四)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六)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七)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八)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故意毁损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消防器材保管不善,丢失、损坏的;

(三)火灾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发生火灾事故的;

(五)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工程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学校消防科审验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没有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以及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隐瞒不报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三条  奖惩办法

(一)凡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消防科提出,报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审批后给予表彰、奖励。

(二)凡有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由消防科责令其对被损毁的消防设施或器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三)凡有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由消防科提出书面意见,报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审批后由人事处、财务处执行。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校发〔2015〕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