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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3-04-25]

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创建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校结合实际,对《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校发〔2015〕2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的管理机构。凡在校园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服从保卫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应对所属人员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师生员工道路安全意识。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占用校园内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建棚房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挖掘道路,确需开挖道路的,须经保卫处批准,并按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畅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毁损交通标志和交通路障等道路交通设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的道路上试车或练车,禁止教练车在校园道路上从事教练活动。

第八条  学校举办重要活动时,由保卫处确定停车地点。保卫处可根据活动需要对相关区域、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检查和指挥。

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具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两证一牌,即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无牌无证机动车辆禁止驶入校园。

第十一条  严禁无驾照人员在校道上驾驶或练习驾驶车辆。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凭证(卡)出入校园。学校机动车辆、校内职工(学生)和家属车辆凭保卫处办理的通行证(卡)出入;来校公务、访友的机动车辆,经门卫核查并登记后出入。

第十三条  关于办理通行证(卡)的规定,由保卫处具体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大型施工和运输车辆进出校园时,要征得学校保卫处同意后由学校相关部门人员引领,严禁辗压广场、人行道地面和损坏校园内设施。大型施工和运输车辆限时进出校园,夏季时间为:早5:007:00,晚20:0023:00;冬季时间为:早6:007:00,晚19:0023:00。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超速,禁止鸣笛,并主动避让行人。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禁行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事先征得保卫处同意方可进入,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的,保卫人员有权制止并责令其将车辆驶离禁行区。

第十六条  机动车携带学校公用物品出校门时应出具相关单位的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否则不予放行。拉、带危险物品的车辆、人员应出具相关单位的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否则不予放行。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禁止在校园主干道(划有停车位除外)及禁停区域停放。车辆须规范停放,不得一车多占停车位或占用出入通道。 赛罕校区北门停车场为学校车队专用停车场,非特殊情况其他单位及个人车辆严禁在该停车场停放(特种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行驶时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严禁鸣笛。

第十九条  特种车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军车、救护、邮政、电信、水电气抢险等车辆)不受本规定的限制。上级机关车辆、大专院校车辆凭有效证件进入校园。    

第二十条  在校内家属区租住人员的车辆须到保卫处办理车辆进出校园通行证,凭证出入校园。通行证一律放置于前挡风玻璃左下角以备查验。

外来无通行证车辆需与学校有关单位预约或凭邀请函、会议通知等有效证件,经保卫处与联系单位核证后,方可进入校园。

外来车辆进入学校,须凭有效证件在门岗处换取《内蒙古师范大学进出校园车辆临时通行证》(上级机关车辆和特种车辆除外),离校时须将《临时通行证》交还门卫换回本人证件,并经查验后方可离校。晚上12:00后出校门的车辆一律接受检查通行证和行驶证。临时来我校公干、会客车辆及货运车辆必须从盛乐校区北门(赛罕校区南门)进出校园,经门卫登记后发放临时通行卡,出校门时将卡交回门卫。此类机动车须当天离校,禁止停放过夜。

第二十一条  外卖、共享汽车、出租车等外来车辆一律不允许进入校园,有特殊情况需进入校园的,须经保卫处允许并登记和查证后方可进出。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及行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应靠道路右侧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且需确保车闸、车铃等安全有效。严禁在道路上曲线穿插、追逐戏闹等。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应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停放点的,应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位置。

第二十四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穿道路应走斑马线,没有斑马线的应确认安全后快速通过。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校内停车位和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车一律在车队指定的停车点有序停放,其它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停放点停放车辆。

第二十七条  居住在校外的本校教职工或来校办事的外单位车辆须在指定的临时公共停车位依次有序停放车辆。

第二十八条  严禁乱停乱放,禁停路段、禁停区域和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场所出入口及消防通道一律不准停车。专用车位其他车辆不准停放。

第二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学校需临时或长期调整停车地点时,车主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调度。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保卫处可视其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第三十一条  损毁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应承担被损毁物品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保卫处可协同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查扣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有超速行驶、乱鸣笛、乱停乱放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内蒙古师范大学交警中队贴罚单、录像,并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其进行罚款、扣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只提供车辆停放点,不负责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车辆碰撞或车内物品丢失后果自负。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校园内发生人员伤亡等交通事故,由保卫处、交警中队协同公安、交管等部门勘察现场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的非人员伤亡的车辆碰撞等交通事故,由保卫处、交警中队协同公安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如遇无视管理、辱骂、殴打执勤人员的事件,由校园警务室协同校园交警中队、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不服从管理、妨碍工作或辱骂工作人员的校外人员,可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校内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全校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于损坏校内道路交通设施、标志的,除责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全校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校发〔2015〕25号)废止。